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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证件代考驾照 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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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7/7 14:53:40

    近日,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房某某、邱某某伪造身份证件,黄某某代替考试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代替考试罪判处黄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多次采取由被告人邱某某提供其本人照片,再找人伪造假身份证的方式,安排邱某某持该身份证到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考场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三考试,至案发时邱某某共获利1600元。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房某某的介绍安排,出钱让邱某某帮其替考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2015年12月23日上午,邱某某持伪造的黄某某身份证,到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考场代替黄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的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罪名,为了保证依法举行的国家考试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在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各种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