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猥亵、强奸女学员,猥亵罪、强奸罪如何构成?
驿享驾考 2016/6/28 17:30:58
驾校教练强奸女学员
女学员余某称驾校教练在下雨天给其送伞时欲行不轨之事。而当事教练却称自己只是好心送伞,并未侵犯她,倒是该女子很是主动,语气暧昧。教练表示,她是做小姐的。
余女士在武汉打工,业余时间便报名学习驾照,没成想,上课第一天便与教练发生了不愉快。余女士称,上课第一天临近结束,教练以补课为名将车停到一篇空地,随后对其动手动脚,并摸她的胸部,欲对其实施性侵。余女士大声呼救并表示要报警,没想到遭到威胁。
由于第一天遭受侵犯,天气下雨,余女士便没有练车,随后,余某发现自己伞落在了教练车上,想要前去取回,教练表示要给送去。没想到,教练进入余女士房间后便疯狂的褪去了她的衣服,并对其进行了侵犯。
对余小姐描述事件,教练表示并非如此,当天送伞之后自己随后便离开,并未过多停留,侵犯一事更是无从谈起。同时,教练称余小姐倒是总是主动与其聊天,并语义暧昧。
猥亵罪、强奸罪如何构成?
《刑法》第二百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女学员余某称驾校教练在下雨天给其送伞时欲行不轨之事。而当事教练却称自己只是好心送伞,并未侵犯她,倒是该女子很是主动,语气暧昧。教练表示,她是做小姐的。
余女士在武汉打工,业余时间便报名学习驾照,没成想,上课第一天便与教练发生了不愉快。余女士称,上课第一天临近结束,教练以补课为名将车停到一篇空地,随后对其动手动脚,并摸她的胸部,欲对其实施性侵。余女士大声呼救并表示要报警,没想到遭到威胁。
由于第一天遭受侵犯,天气下雨,余女士便没有练车,随后,余某发现自己伞落在了教练车上,想要前去取回,教练表示要给送去。没想到,教练进入余女士房间后便疯狂的褪去了她的衣服,并对其进行了侵犯。
对余小姐描述事件,教练表示并非如此,当天送伞之后自己随后便离开,并未过多停留,侵犯一事更是无从谈起。同时,教练称余小姐倒是总是主动与其聊天,并语义暧昧。
猥亵罪、强奸罪如何构成?
《刑法》第二百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