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驾考改革增透明度 南宁实现驾考全部网上预约
9月9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发《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全区各地市增加驾考场地,驾考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在考试场地直播考试视频,引导学员通过互联网预约驾考等。其中,互联网预约比例达到100%、考试过程公开透明、科目一考试向县级下放等改革要求,南宁市均已率先在全区实现。
驾考全部网上预约
《方案》要求,各地引导学员使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约考。2016年底前,各地互联网约考比例应达到80%以上,南宁、柳州、桂林3个市互联网约考比例应达到100%。2017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市互联网约考比例应达到100%。
实际上从今年4月份开始,南宁市就相继推出科目一、科目二网上预约服务,驾考学院可以通过互联网自主预约考试。近日,车管部门又推出了科目三网上预约,从而实现了驾考所有科目网上预约。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南宁已经在全区率先实现了互联网预约比例100%的目标。
《方案》要求各地将积极完善互联网自主报考功能,力争在2017年底前实现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积极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预约,连续考试,实现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可以一次性完成其他科目预约、考试、领证全过程。
南宁市通过推出互联网约考,已经具备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一次性预约后面所有科目的条件。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即可实现一次预约,连续考试,一次性完成领证。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提出的内容中,有一条此前没有的做法,就是2016年底前,对申请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60日未成功的,公布考场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选择广西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强化驾考过程监管
《方案》要求,各地要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选用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2017年底前,南宁、柳州、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到了2018年底前,全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部落实。
考场验收标准、验收结果、考场选用情况,以及对考场违规问题的查处等要向社会公开。不得聘用驾培机构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人员,专职考试员承担考试任务量的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兼职应当达到20%以上。
各地要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全面落实随机安排考试,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安排考试员、考试车辆、考试路线,杜绝人为操作。严格实行考务公开,通过互联网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员等考试信息;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已经落实随机安排考试,由计算机系统随机安排考试员、考试车辆、考试路线。另外,考场、办事大厅也有考试经过的直播。
驾考业务下放县级
《方案》指出,各地要通过自建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原则上年考试量10万人次以上的地市,小车考场城区服务半径大于20公里、郊县大于100公里的,要增设考场或调整布局。各市建设使用社会化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不得少于2个。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实现对考试全过程的实时远程监管。
2016年底前,各市要100%实现向县级下放小型汽车科目一考试业务,力争50%的县级考点能承担C1、C2所有科目考试。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已经实现100%向县级下放科目一业务,各县也已经基本上能承担C1、C2所有科目的考试。
2016年底前,全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必须实现人工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2017年底前,各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应接入监管系统,实现考试详细过程、考试成绩通过考试监管系统传输。
针对此前外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考试不方便的问题,《方案》要求开展全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异地驾考工作,对户籍地在广西辖区内的居民,在全区符合异地驾考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居民身份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不需提交广西区内的居住证。
明确违规处罚标准
在过去,驾考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甚至权钱交易现象,被广大市民所诟病。在《方案》中,针对各类考试监管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属民警及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或存在违规操作现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属民警失察失管的,该取消资格的取消资格,该调离岗位的调离岗位。
考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的,暂停考试业务或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或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不再继续使用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是驾驶员培训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规的,将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培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培机构。违反规定者,一经举报,严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