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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酒驾摩托车 致人死伤教训惨重

夜深人静时,我们总会听到“轰轰轰”的摩托车响声。炫酷、极速的摩托车,对于新鲜好奇、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来说充满了诱惑,在他们眼里摩托车只是娱乐玩具。但未成年人驾驶过程中,因存在不戴安全头盔、无证、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该类事故造成死亡、重伤的人数逐年上升。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张宜与张伟霖、原告之子林涛均为15岁左右的少年,5月19日晚上,三人喝完酒后临时起意去县城玩耍,被告张宜在酒精含量超标、无驾驶证、未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原告所有的无牌摩托车,载乘林涛、张伟霖行驶时,与被告徐文博驾驶的车灯损坏的农用三轮车相撞引发了交通事故,这次事故致使林涛死亡、张宜重伤,酿成了悲剧。后宁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文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涛、张伟霖无责任。因该事故死亡的林涛父母作为原告将车主徐文博、驾驶摩托车的少年张宜及其监护人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文博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且原告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徐文博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外部分,因受害者林涛系未成年人,二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亦未尽到对危险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酌定承担20%的责任。对下余数额,因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在主次责任划分的情况下,被告张宜的监护人承担70%,被告徐文博承担30%。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故判决徐文博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6857.01元,摩托车驾驶者张宜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202.24元。

拿到判决后,死者林涛的母亲说:“儿子才15岁,只要他活着,哪怕是缺胳膊少腿,我也不想要一分钱的赔偿款。”可惜生命没有重来的机会,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带给原告的是失去孩子的无尽悲痛。被告张宜的父亲称“作为家长,如果制止孩子驾驶高速摩托车出行,如果不让孩子饮酒,或许悲剧就可以避免。这场事故带给被告张宜家庭的是后悔莫及,儿子重伤要支付治疗费用,还需支付给二原告大笔的赔偿款。被告徐文博也很委屈,称自己是地道的农民,以贩卖大蒜等农作物为生,经济收入不高,还需抚养嗷嗷待哺的孩子,根本没有能力赔偿原告13万余元的损失。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违章驾驶摩托车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伤情况相当严重。作为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同时管理好家中危险车辆,及时阻止孩子违章驾驶车辆出行。另一方面,农用机动车上路行驶难免遇到意外情况,这就要求车主未雨绸缪。作为驾驶者要及时修复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为车辆购买一份保险,这样既可以减少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又可以使伤者的治疗费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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