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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老板租车给无驾照者 车行也要为肇事担责

     近日,诏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出租方将车辆租赁给无驾照者,无驾照者开车肇事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出租方及车辆所有人对原告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2015年12月5日,沈先生拿着跟朋友借来的驾驶证,向叶老板的车行租了一辆小轿车。在驾驶该车辆时,因沈先生驾驶不慎,碰撞到由林某志驾驶停于非机动车道内的三轮摩托车后,碰撞行人林某志、林某奉,造成两车局部损坏、沈先生及林某奉受伤、林某志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志、林某奉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林某志的亲属将沈先生、叶老板、车辆登记所有人(叶老板爱人)苏女士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车辆损毁等各项损失。


  法庭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根据责任认定书,被告沈先生是直接侵权人,因此,依法应当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叶老板及苏女士,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及管理者,将车辆租赁给没有驾驶证的沈先生,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根据四被告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2000元;被告沈先生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对被告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被告叶老板、苏女士应赔偿原告1062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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