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驾照被扣 6天后无照酒驾又被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面对酒驾严查的形势,铜川男子张某心存侥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交警查处。过了不到一周,他再次以身试法被交警第二次查处,成为铜川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辖区内第一例“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案件。
屡教不改 酒驾被查刚6天
无照酒驾又被查
7月1日20时许,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二中队民警在二马路体育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陕B67xxx的长安牌灰色小型客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期间民警发现驾驶人张某神色慌张,语无伦次,且满身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40.4mg/100ml(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不足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因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便将其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铜川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大队长张国庆说,在调查过程中令民警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在对驾驶人张某信息查对过程中发现,2016年6月25日20时许,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刚被市交警一大队四中队查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没想到时隔不足一周,驾驶人张某于2016年7月1日20时许,竟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严惩不贷 吊销驾照
罚款2500元 行政拘留15日
张某的行为成为铜川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辖区内第一例“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案件,鉴于这一情况,办案民警迅速将案情向中队和大队进行汇报。
张国庆说,驾驶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目前,张某被合并处以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张某竟然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连续两次酒后驾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直到锒铛入狱、驾驶证被吊销才后悔不已。对此民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切莫以身试法,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