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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员学员可自选教练员 七种情形直接考驾照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在培训教学、考试管理、便民服务、加强监管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利用三年时间制定、规范、完善河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规范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

取消法律、法规以外的所有限制性规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驶培训市场。鼓励引导驾驶培训机构走规模化和集约化道路。驾驶培训机构可按照国家标准,自主安排招生数量和开班计划,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自行制作、发放结业证书。
鼓励采取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培训,推广应用网络远程教学。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各地可选择1-2所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培训专业,或采取驾驶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方式,试点开展大型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开展驾驶人防御性驾驶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研究制定分科目、跨机构培训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增加按学时收费、先学车后付费等方式。研究制定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培训车型、学时、模式和费用等内容,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河北省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规则,规范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

 

社会考场名称不得含公安字样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线路等级管理,规范考试场管理,保障考试过程合法、成绩有效。
社会考场名称不得含公安部门字样,办公场所、设备、车辆和人员服装不得使用公安或接近公安等部门的标识,不得与公安部门共用办公场所,过渡期内应物理隔离,不得共用出入口。
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适应性训练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不得借考试之名收取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使用费。落实分科目收费,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考生及时缴费。
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实行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场地、考试区域和驾驶技能考试次序。
落实直接考试。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允许当事人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谋划自学直考,按照国家三部门驾驶证自学直考有关要求,提前谋划,做好准备,待相关地区试点结束、全国统一部署后,按要求推进实施。
严密考试组织形式,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实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
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理论考试应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应采用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2017年年底前逐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
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管理。开发网络版农机牌证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申请驾驶证、下载打印相关表单、理论考试学习模拟、预约办证日期等便民功能。

 

允许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

允许学员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等方式,自主选择教练员、培训时段。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采用“一人一车”方式进行培训。允许学员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在完成基本学时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训练时间和科目。
自2016年4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
自2016年4月1日起,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按期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被注销、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超过有效期不满1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建立分类体检制度,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
积极推行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在全国优秀县级车管所、具备小型车考试条件的县(市)试点下放小型车考试业务,成熟后逐步推广。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的,应予以安排。各科目考试合格并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应在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允许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放开大中型客货车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认真落实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

 

教练员实行考核淘汰制度

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制定河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实行考核淘汰制度。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
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计时培训系统,2017年底前实现培训信息电子化传输、管理。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等监管手段,全面启用考试评判监管系统,实现考试数据实时上传、异常业务及时预警、考试过程事后倒查。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过程,发现存在伪造成绩、降低标准等问题的,当事考试员终身不得参与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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