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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试员受贿挑战安全底线获刑四年半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赴宁国看守所宣判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程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所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是该院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具体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宣判的第一起受贿犯罪案件。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担任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考试员的职务便利,收受“黄牛”、相关驾校教练员、校长等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60.2万元、价值4000元的油卡、价值800元的购物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违规帮助学员通过驾驶人理论考试、科目二考试。被告人程某某在被宣城市公安局采取禁闭期间,交代了相关受贿犯罪事实。2015年7月5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将程某某由宣城市公安局禁闭室带至该院接受调查,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亲属代其向泾县人民检察院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程某某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60.2万元、价值4000元的油卡、价值800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用,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掌握,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退出赃款10万元,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如实供述收受赃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本院已对被告人认定为自首,不再重复评价为立功,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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